教育系统充分挖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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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教育报 编辑: 张英 |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 ■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强专业型、应用型人才培养 ■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大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应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教育部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成立了由部领导牵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前召开了2009年全国高校就业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和全面部署,下发了应对当前形势的专门文件,充分挖掘教育系统自身的潜力,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扩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并建立高校毕业生补充农村教师岗位的长效机制,今后各地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特岗计划服务期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享受升学优惠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纳入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从2008年起,国家征兵的重点转向各级各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提前预征、返还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优先选拔使用等政策。在考学升学方面,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 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强专业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教育部将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适度增加工学等相对紧缺和应用性较强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更加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增加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模。同时,教育部将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规模,适当扩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二学历规模,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一是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教育部要求各高校都要建立就业指导机构,就业指导专职人员要达到1∶500的师生比,就业经费要占到学费的1%,全面实现就业指导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并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四化”要求,全面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二是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教育部已要求各高校将就业指导课程明确列入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课程安排不少于38学时。三是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信息服务。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www.ncss.org.cn)将为2009届高校毕业生举办20余场网络招聘活动,并将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为2009届毕业生举办“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全国有色金属行业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周”等一系列行业性、区域性联合招聘活动。四是在就业指导中加强就业政策宣传,以帮助毕业生尽快了解促进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五是强化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教育部要求各高等学校特别要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汶川地震灾区生源毕业生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工作,建立就业帮扶机制,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费、通讯费等求职补贴,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大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针对当前形势,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采取多项举措大力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一是紧紧抓住毕业生离校前的教学环节,根据社会需要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增加必要的专业培训。二是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增强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性。三是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高职院校要普遍实行“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读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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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2009年2月19日10:4 编辑: 张英 |
一、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 到城乡基层一线工作,既能实现就业,又能得到锻炼,是大学生就业的大方向。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通知》提出实行四项具体鼓励政策: 第一,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补贴政策。其中涉及两项补贴政策:一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二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其中,公益性岗位,是指全部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重要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岗位,是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第二,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选聘招录优惠政策。对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扩大对其招考录用的比例。 第四,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基层就业专门项目要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加。二是要制定各项目待遇政策衔接的办法。三是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四是与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要全部聘用那些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政策 目前,70%以上的大学生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这已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但这一渠道还不够通畅,相关制度和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通知》提出了完善落实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清理影响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主要是在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要认真清理现行制度,简化手续,做好服务工作,形成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有利环境。 第二,取消落户限制。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所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包括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高至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为提高骨干企业人力资源质量和科研项目质量,对于有技术专长、优秀高校毕业生等,要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通知》提出三项措施: 第一,鼓励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毕业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要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掌握现代化知识和技术,符合这类单位的用人需求,因此《通知》提出要鼓励吸纳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 第二,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企业减负稳岗措施中,支持困难企业更多地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对此项政策有具体规定。 第三,鼓励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一是给予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由项目经费列支。二是参与项目期间,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三是聘用期满,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聘用期间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这条是新政策。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既可以促进科研的发展,又可以延长毕业生学习和研究时间,对缓解当前就业压力有积极作用。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 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据有关调查,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创业难度很大,潜力也很大,今后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通知》对此提出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一, 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贴息扶持。 第三,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服务,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五、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措施 《通知》要求强化对四类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一是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高校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二是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毕业生,各地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活动。 三是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抓好政策落实。 四是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